首页 > 营改增专区 > 热点答疑

认证发票相关问题

发布时间:2017-04-20 来源:北京国税

1.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?

答:不可以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<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156号)规定:第十三条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作废处理;开具时发现有误的,可即时作废。

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,在纸质专用发票(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)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,全联次留存。

第二十条 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

(一)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
(二)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

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